消防工程里面的重要术语解读
1、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
常出现的理解偏差:建筑高度26m公寓属于什么建筑?公寓不能看成住宅,高度26m则为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26米单层仓库算啥?单层再高还是单层。
2、裙房: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
常出现的理解偏差:建筑高度27m的裙房怎么说?高度大于24m则不再是裙房,应属于高层建筑的附属建筑。
3、重要公共建筑: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公共建筑。
理解:一般包括党政机关办公楼,人员密集的大型公共建筑或集会场所,较大规模的中小学校教学楼、宿舍楼,重要的通信、调度和指挥建筑,广播电视建筑,医院等以及城市集中供水设施、主要的电力设施等涉及城市或区域生命线的支持性建筑或工程。(《建规》术语2.1.3条文说明)
应包括下列内容:
1)、地市级及以上的党政机关办公楼。
2)、高峰使用人数或座位数超过1500人(座)的体育馆、会堂、会议中心、电影院、剧场、室内娱乐场所、车站和客运站等公众聚会场所。
3)、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地市级及以上的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等建筑物。
4)、省级及以上的邮政楼、电信楼等通信、指挥调度建筑物。
5)、省级及以上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办公楼。
6)、高峰使用人数超过5000人的露天体育场、露天游泳场和其它露天公众聚会娱乐场所。
7)、使用人数超过500人的中小学校;使用人数超过200人的幼儿园、托儿所、残障人员康复设施;150床位及以上的养老院、疗养院、医院的门诊楼和住院楼等医疗、卫生、教育建筑物(有围墙者,从围墙边算起)。
8)、建筑面积超过15000㎡的其它公共建筑物。
9)、地铁出入口、隧道出入口。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附录B)
4、商业服务网点: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住房。
常出现的理解偏差:层高6m,算不算?并未规定层高,应该仍是商业服务网点;考试常出现的三层商铺,就不再是商业服务网点,而与住宅组合建造后,整个建筑也不再是住宅建筑,而是其他使用的公共建筑。
5、高架仓库:货架高度大于7m且采用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货架仓库。
理解:关键在于用设备而非人力。
半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3,
5、且不大于1/2者。
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2者。
理解偏差:半地下室面积怎么计算?有窗采光是否就算是半地下室?室外或者室内地面为斜面怎么计算,实际工程中经常碰到?
辨析1:
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里面的关于地下室与半地下室的定义是这样的:
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2者;
半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3,且不超过1/2者。
在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里面的关于地下室与半地下室的定义是这样的:
地下室: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2的房间;
半地下室: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的房间。
辨析2:
而如果室外地面有坡度,导致房间不同位置埋深不一样,或房间室内净高不同(局部高度有变化),那么就要取室外地面标高的平均值及室内净高的平均值,来判定是地下室还是半地下室。这里容易产生理解误区,认为房间局部室内外高差不超过室内净高的1/2,就认定为半地下室或地上建筑是不对的,必须用平均高差来作为判定的标准。而且必须对房间整体计算,不能局部分割计算。
辨析3:
以前有人认为半地下室是可有窗的那种,可以从窗来采光,全地下室是整个地下室都看不到室外且不能采光的地下房间,这种理解是完全错误的。如上所述,是否是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与是否开门开窗无关
7、明火地点: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除外)。比如烟囱到底算哪个?与“散发火花地点”相区别,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除外,本条术语解释中将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与其他室内外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区别对待,主要是因其使用时间相对集中、短暂,并具有间隔性,同时又易于封闭或切断。
散发火花地点:有飞火的烟囱或进行室外砂轮、电焊、气焊、气割等作业的固定地点。
8、防火隔墙:建筑内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区域且耐火极限不低于规定要求的不燃性墙体。与防火墙相区别,因防火墙有诸多的性能要求条件,防火隔墙一般达不到防火墙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的要求。在防火分隔措施中,相对防火墙是较弱一级的分隔措施。
9、防火墙: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建筑或相邻水平防火分区且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性墙体。同上一起讨论
10、避难层(间):建筑内用于人员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的楼层(房间)。
辨析:避难层和避难间区别和设置区别
要求设置避难层的建筑包括: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避难间的设置场所:病房楼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设置抗震防火避难间。3层及3层以上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三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在二层及以上各层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每座疏散楼梯间的相邻部位设置1间避难间。
11、安全出口: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和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与疏散出口的区别:安全出口是指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室外楼
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保证在火灾时能够迅速安全地疏散人员和抢救物
资,减少人员伤亡,降低火灾损失。
疏散出口包括安全出口和疏散门,这里主要指的是疏散门,即设置在建筑物内各房间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门或安全出口上的门。
12、封闭楼梯间: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封闭楼梯间与防烟楼梯间的相对应设计要求见以前的微信公众号文章。
13、防烟楼梯间: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防烟的前室、开敞式阳台或凹廊(统称前室)等设施,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为防火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同上一起讨论
14、避难走道:采取防烟措施且两侧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的走道。区别于疏散走道:
1)防排烟设计:避难走道的前室应设置防烟设施,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应设置排烟设施。
2)防护设计:不同耐火等级的建筑,其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耐火极限有所区别(一般情况下,一二级为1.00h不燃性,三级为1.00h不燃性,三级为0.25h难燃性);避难走道两侧的防火隔墙不应低于3.00h。
3)疏散照明设计: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对于疏散走道,不应低于1.0lx,对于避难走道,不应低于5.0lx。
4)疏散走道是疏散时人员从房间内至房间门,或从房间门至疏散楼梯或外部出口等安全出口的室内走道。
5)在火灾情况下,人员要从房间等部位向外疏散,首先通过疏散走道,所以,疏散走道是疏散的必经之路,通常为疏散的第一安全地带。
6)避难走道:是指采取防烟措施且两侧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的走道。
7)避难走道直通地面的出口不应少于2个,并应设置在不同方向;当避难走道仅与一个防火分区相通且该防火分区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时,可设置1个直通地面的出口。任一防火分区通向避难走道的门至该避难走道最近直通地面的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60m。
8)避难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向该避难走道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
15、防火间距:防止着火建筑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
16、防火分区:在建筑内部釆用防火墙、楼板及其他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区别于防烟分区的设置。
17、防烟分区:在建筑内部采用挡烟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烟气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区别于防火分区的设置